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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汽车加气站规范最新_lng汽车加气站规范

tamoadmin 2024-05-27 人已围观

简介1.lng,cng站内灭火器怎么布置2.CNGLNG加气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画超出围墙吗3.谁有lng气化站消防规程啊,急求!!4.lng加气站的防护堤需要遵循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吗5.汽车加气站总平面布置防火应符合哪些要求?6.办理汽车加气站有什么要求?LNG槽车距离站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没有任何标准予以规定,因为LNG槽车属于移动设备,有规定的是LNG卸车口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GB50156-2

1.lng,cng站内灭火器怎么布置

2.CNGLNG加气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画超出围墙吗

3.谁有lng气化站消防规程啊,急求!!

4.lng加气站的防护堤需要遵循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吗

5.汽车加气站总平面布置防火应符合哪些要求?

6.办理汽车加气站有什么要求?

lng汽车加气站规范最新_lng汽车加气站规范

LNG槽车距离站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没有任何标准予以规定,因为LNG槽车属于移动设备,有规定的是LNG卸车口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

lng,cng站内灭火器怎么布置

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明确规定: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一至三级站如无油气回收系统,距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都为50米。与明火的间距分别为30、25、18米。与1、2、3类民用建筑的间距,一级站分别为25、20、16米,二级分别为20、16、12米,三级分别为16、12、10米。与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分别为25、22、18米。与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方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的间距分别为18、16、15米。与室外变配电站间距分别为25、22、18米。距铁路同为22米。距快速路、主干路分别为10、8、8米,次干路、支路为8、6、6米。

CNGLNG加气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画超出围墙吗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0.1.1条规定:

1.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配置。

2.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3.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4.其余建筑的灭火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纯手打.......请采纳。

谁有lng气化站消防规程啊,急求!!

围墙外不是你的地盘,以你的爆炸危险区域不能妨碍别人的原则,不能超过围墙,NB/T1001-2011《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5.5.3有规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lng加气站的防护堤需要遵循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吗

贡献给大家:这些是LNG消防类主要参考的标准,已经比较齐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NFPA59A-2001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EN1473 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

BS 7777 低温工作条件下立式平底圆筒型储罐?

API 620-2002 大型焊接抵压储罐设计与建造

GBT19204-2003 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

GBT20368-2006 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装运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城镇煤气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15-2010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84-20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1993(200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_?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版)

GB50116-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NB T1001-2011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

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汽车加气站总平面布置防火应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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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加气站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对LNG加气站危险性分析,使我们认识到加气站安全运行的重要性。在加气站日常运行中,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1、应加强对加气站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控制,确保本质安全。

(1)加气站设计

加气站设计要围绕防止LNG泄漏和防止火源产生这两个方面展开,工艺设计要简洁、设备管道布置要合理、安防系统设置要有效。

加气站应具备完善的运行功能和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站址选择、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施工、验收标准必须明确,不能因设计缺陷而给加气站日后的生产运行留下隐患。

(2)加气站施工

加气站施工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根据加气站内容器、管道的设置,加气站施工单位应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以及1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或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或2级及以上锅炉安装许可资格)。

加气站运行设备、管材等所有物资的采购,必须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不能擅自更改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

加气站施工验收应按设计标准执行,尤其是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严格把关,上道工序验收未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3)技术档案管理

涉及加气站建设的技术档案包括加气站前期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整套施工资料、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及文件等。这些资料是加气站建设的依据,应统一保管、永久保存。

2、要依法取得LNG车用气瓶充装资格,做到合法经营。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因此,LNG加气站竣工验收完毕,加气站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气瓶充装资格许可的书面申请,经评审合格取得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LNG汽车加气业务。

3、应加强安全基础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建立健全加气站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健全完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加气站应结合LNG的特性和运行过程中潜在的危险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从而规范加气站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夯实加气站安全管理的基础、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气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事故报告和处理、危险作业、场站管理等。加气站应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LNG槽车卸液、加气、储罐运行、仪表风系统、PLC控制系统等。

(2)落实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加气站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加气站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以促进其安全素质和工作技能的提高。

加气站要重视操作人员安全防护,应根据LNG的特性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冻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气站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应取得的上岗证

(3)做好生产现场的巡检工作,消除各项安全隐患。

加气站应重视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根据LNG低温的特性,储罐或管道一旦发生泄漏或绝热失效时,会出现结霜、冰冻或罐壁“冒汗”等易于辨认的迹象。检查人员在巡查中能及时发现这些安全隐患并予以处理,从而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操作人员要定时现场巡查LNG储罐、低温泵等设备的运行情况,记录储罐液位、压力等运行参数,确保储罐的安全运行。日常巡查还能有效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4、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加气站应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完善设备管理台帐。压力容器(储罐、泵池)、压力管道(LNG管线)应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加气站运行设备应做到定人管理,定期维护、定期检验。对站内消防设施也应定期检查或试车,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5、应完善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对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危险源,排除现场灾患,消除危害后果,分析总结事故经验。

加气站事故应急预案要明确事故上报流程、事故预警等级、接警处置程序、应急人员工作职责、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事故应急措施的制定要科学,要结合加气站的危险性分析,应具有可操作性。

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要通过演练,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从而提高加气站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办理汽车加气站有什么要求?

1.汽车加气站站内各设施的布置要求

(1)围墙与出入口的布置要求为了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气站一般设置高度不小于2.2m的不燃实体围墙隔开,以保障站内安全。但当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6-3~表6-6中规定安全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其危险性相对降低,安全性相对提高,相邻一侧可以不再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只需设置非实体围墙即能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节省资金。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和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并且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在加气站面向进口和出口的一侧,应当建非实体围墙。为了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汽车槽车能迅速驶离,车辆的入口和出口应当分开设置。在运营管理中,应当注意避免加气车辆堵塞汽车槽车驶离车道,以防止事故时阻碍汽车槽车迅速驶离。

表6-3 液化石油气(LPC)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单位:m)

表6-4 液化石油气(LPC)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单位:m)

表6-5 压缩天然气(CNG)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单位:m)

表6-6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单位:m)

(2)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的布置要求根据加气业务操作方便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站区内的一般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为了有利于事故时撤离,站内道路转弯半径应按照主流车型确定,不宜小于9.0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照平坡设计,以尽量避免溜车。

由于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漏油品的侵蚀,使沥青层受到破坏;且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会发生熔融甚至起火燃烧,影响车辆辙离和灭火救援的正常进行,因此站内停车场和道路的路面,不应当采用沥青路面。

(3)加气岛的布置要求加气岛及其加气场地系机动车辆加气的固定场所。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和加气设备长期处于雨淋和日晒状态,加气岛及加气场地宜设罩棚。为了减少火灾荷载,罩棚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为了保证各种加气车辆顺利通过,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加气岛为安装加气机的平台,又称为安全岛。为使汽车加气时,加气机和罩棚柱免受汽车碰撞和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加气岛应当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罩棚支柱距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4)液化石油气储罐和罐区的布置要求为了方便管理和火灾时的扑救需要,防止火灾蔓延,地上储罐应当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地上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储罐组四周应当设置高度为1m的防护堤,防护堤内堤基脚线至管壁的近距不应小于2m;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重点应当防止液化石油气积聚在汽油、柴油储罐及其操作井内。因此,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汽油、柴油储罐的距离要较油罐与油罐之间、气罐与气罐之间的距离应当适当增加,且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汽油、柴油罐不应合建;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汽油、柴油罐之间,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距汽油、柴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均应当留有安全距离。为了防止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液体外溢堤外,储罐四周应当建造高度为1.0m的不燃防护墙,即防火堤。

地下储罐间应当采用防渗混凝土墙分隔,以防止事故时气体串漏;当需要设罐池时,为了储罐开罐检查时安装X射线照相设备的需要,罐与罐池内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由于柴油较其他气体、液体的安全性较高。故加油加气站在合建时,柴油罐宜布置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2.汽车加气站站站内各设施间的安全距离

根据加气站内各设施的特点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范围,加气站各设施在布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热水炉的布置由于燃煤独立锅炉房、燃油(气)热水炉间与站房、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及其他建(构)筑物均属非爆炸危险场所,因此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与燃煤独立锅炉房之间、燃煤独立锅炉房、燃油(气)热水炉间与变配电间之间,均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由于采用燃气(油)热水炉供暖炉子燃料来源容易解决,环保性好,其烟囱发生火花飞溅的概率极低,安全性能可靠,因此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可小于锅炉房与其他设施的间距。

(2)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的布置由于采用了紧急切断阀和拉断阀等安全装置,并且在卸车、加气过程中皆有操作人员在场,如果发生事故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因此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卸车点、加气机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与站房、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当满足消防扑救的需要。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整体装配式加气站,由于其采用整体装配,系统简单,事故危险性小,所以要求其相关的防火间距离可按照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为了减少站内行驶车辆对卸车点(车载卸车泵)的干扰,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m。

(3)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布置撬装式天然气加气装置是将地面上防火防爆的压缩天然气储罐、加气机与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个撬体的地面加气装置,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它与站内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和站内相应设备的安全距离相同。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压缩天然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适当加大。根据我国加气站的建设和运行经验,压缩天然气车辆燃料系统、室外压缩、储存及销售设备,距火源、建筑物或电力线、铁路铁轨;储气瓶库距装有易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等,均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4)加气站内各种设施的安全距离加气站内各种设施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7和表6-8的要求。

表6-7 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CNG)加气站站内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单位:m)

注:①表中数据,分子为液化石油气储罐无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分母为液化石油气储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D为液化石油气地上储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②括号内的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柴油加油机与采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房问的距离。

③液化石油气储罐放散管管口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可按相应级别的液化石油气埋地储罐确定。

④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压缩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防火间距起算点应为设备的外缘;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压缩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布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其防火间距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的门窗洞口。

⑤容量小于或等于10m。的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安全距离确定。

⑦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起算点应为变配电间的门窗洞口。

⑧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表6-8 天然气加气与加油合建站站内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单位:m)

注:①站房、有燃气(油)设备等明火设备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洞口。

②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应符合表6-7的要求。

③柱塞泵,是由电动机提供泵的动力,经鼓形齿联轴器带动减速机转动。由减速机减速带动曲轴旋转。通过曲柄连杆机构,将旋转运动转变为十字头和柱塞的往复运动。当柱塞向后死点移动时,泵容积腔逐步增大,泵腔内压力降低,当泵腔压力低于进口压力时,吸入阀在进口端压力作用下开启,液体被吸入;当柱塞向前死点移动时,泵腔内压力增大,此时吸入阀关闭,排出阀打开,液体被挤出液缸,达到了吸入和排出的目的。

④液化天然气潜液泵是指潜设在液化天然气液体内的离心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米,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公共建筑物。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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