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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法中有偿退换车的定义是什么依据,汽车三包关于退换车的条款

tamoadmin 2024-06-30 人已围观

简介1.2022年新汽车三包法2013年10月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实践证明,《汽车三包规定》在落实经营者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汽车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

1.2022年新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法中有偿退换车的定义是什么依据,汽车三包关于退换车的条款

2013年10月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实践证明,《汽车三包规定》在落实经营者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汽车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在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适应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扩大调整范围、严格三包责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较大幅度修改。

修订前的《汽车三包规定》共9章48条,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者义务、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技术机构的工作。第二章经营者义务,主要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按照汽车三包制度的要求执行出厂检验、信息备案、交付修理记录等义务。第三章三包责任,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限和包修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条件、家用汽车产品更换退货的补偿标准和消费者损失赔偿的要求、三包责任转移、三包责任免除条件以及三包退换车再次销售和其三包责任的相关要求。第四章争议的处理,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途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鼓励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本规定涉及的用语进行了定义或者说明,明确了有关配套标准和规章生效的日期。

2022年新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即汽车的修理、更换、退货,是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月15日公布的政策。其实在零售行业早就已经有了三包政策,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汽车三包的名词解释

汽车三包即汽车的修理、更换、退货,是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月15日公布的政策。其实在零售行业早就已经有了三包政策,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的内容

● 修车

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 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 退车

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 转向系统 、制动系统、悬架   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十不包的内容

●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 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 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 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

●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 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三包的问题答疑

三包的问题答疑

● 什么是家用汽车产品?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它的种类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共11类。

● 三包有效期与包修期有什么区别?

包修期是指经销商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的期限。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是指经销商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服务的期限。期限为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也就是说,自购车之日起,在2年或5万公里的包修期之内,经营者按三包规定对汽车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三种责任,而从第2至第3年或第5万至第6万公里之内,经营者对汽车质量问题只承担修理责任。

● 汽车如果退货,那购置税怎么办?

汽车三包法的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如果车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如果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从调查结果来看,表示对60日内和3000公里内这两个限制条件没有异议的消费者仅有10%。表示3000公里数太短的消费者占39%,表示60日时间太短的消费者占45%。由此看来,消费者对于60日内的时间限制意见最大。

● 焦点 退换车辆时消费者补偿商家费用是否合理近六成消费者:补偿较高

汽车三包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消费者按汽车三包法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假设某个消费者买了车价为20万的车,行驶1万公里时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准备退换车辆,根据公式计算得出,消费者如果退换车辆需要支付1万至1.6万的补偿金。调查显示,近60%的消费者认为在免费期限内退换车辆补偿费用过高。

本次颁布的汽车三包法中规定,如果不执行汽车三包政策的话,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90%的消费者表示,3万元上限为标准的罚款“不给力”,应设置更高的罚款标准,从而更好的督促厂商和经销商执行汽车三包。

● 焦点 是否应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91%的消费者:支持

本次调查中,消费者最担忧的是问题车辆鉴定的标准和公正性,此外消费者也很担心汽车三包所产生的成本会进一步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在问及是否应该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汽车三包问题时,91%消费者表示支持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设立。而且社会各界都表示,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是保证汽车三包法能够顺利执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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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规定》还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

法律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文章标签: # 三包 # 汽车 # 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