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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汽车_北京市小型汽车指标中心官网

tamoadmin 2024-05-21 人已围观

简介1.北京市公布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个人)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信息变更及使用(一) 已经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 (或小客车更新指标),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因故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指标的信息变更?1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信息更正业务说明1.1京牌小客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在车辆出售、报废前发生变更的,或原车登记信息有误的,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 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管

1.北京市公布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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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信息变更及使用

(一) 已经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 (或小客车更新指标),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因故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指标的信息变更?

1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信息更正业务说明1.1京牌小客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在车辆出售、报废前发生变更的,或原车登记信息有误的,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 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信息更正手续,再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

申请更新指标。

1.2京牌小客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在车辆出售或报废后发生变更的,按照以下说明办理:

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因故发生变更的,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1)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或更新指标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由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 (2) 、 (3) 项材料,但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注销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外国人护照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2)、(3) 项材料,但需提供驾照、新旧护照和住宿登记表。注销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现役军人和武警的更新指标,原车登记为身份证的不能变更为军人证件;原车登记为军人证件的若变更为身份证和原车登记的军人证件号码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 (3) 项材料,但需提供部队政治部的证明,证明两证件持有人为同一人。

2.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信息更正业务说明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因故发生变更的,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1)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2)身份证

(3)户口本

(4)由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 (2) 、 (3) 项材料,但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注销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外国人护照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2)、(3) 项材料,但需提供驾照、新旧护照和住宿登记表。注销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现役军人和武警的更新指标,原车登记为身份证的不能变更为军人证件;原车登记为军人证件的若变更为身份证和原车登记的军人证件号码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 (3) 项材料,但需提供部队政治部的证明,证明两证件持有人为同一人。

3.小客车指标信息更正业务受理地点及办理时限说明

各区业务受理地点及办公时间,详见系统首页下方“办事专栏”栏目内《小客车指标申请各区对外办公窗口》的内容。配置指标业务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更新指标业务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北京市公布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个人)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指标配置;

(三)中签后获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国税、地税、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本市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应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复核工作,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两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指标配置,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 (C5)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指标配置。

申请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当年申请编码总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新能源小客车后,可以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更新指标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2011〕5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

易车讯 2021年1月1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了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个人)。详细内容如下:

目录: 一、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

二、申请配置指标操作说明

三、阶梯中签率说明

四、申请更新指标操作说明

五、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说明

六、指标信息变更及使用说明

一、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

(一)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军(警)身份证件和在部队办理的北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

(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北京市人才工作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随往配偶及子女不是证件持有人,不能以此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四)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注1:“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

例如:2021年1月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

注2:“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例如:2021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16年至2020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六)台湾居民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签注,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7)外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北京签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居留许可或访问签证,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八)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吗?

可以,个体工商户按个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配置指标操作说明

(一)如何注册与登录?

1.2014年1月1日前未申请过摇号的新用户,可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首页点击“我要注册”,选择用户类型,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完成账户注册。注册成功的用户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

新用户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注册。

2.2014年1月1日前已经申请过摇号的,系统自动完成账户注册,申请人直接用“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没有手机号的用申请编码代替。

(二)如何修改注册账户信息?

已注册用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账户功能区点击“修改姓名”、“修改密码”、“修改手机”可完成账户信息的修改;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三)如何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申请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两个申报期间内填报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

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按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

审核通过的申请编码于指标配置当月25日进入摇号池并封存,26日参加指标配置。

(四)如何取消申请?

申请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两个申报期间内取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

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在申请表页面左上方点击“取消申请”;或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五)哪些情况需要重新申请,如何重新申请?

申请信息填报有误、申请信息发生变化或退出申请后想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申请。

申请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两个申报期间内进行重新申请。

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在申请表页面左上方点击“重新申请”,按系统提示逐步操作;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注: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所填报信息是否有误。如果填报有误,可在申报期间内进行“重新申请”操作,修改申请信息后再次提交。

(六)在窗口办理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登记需携带哪些材料?

个人在窗口办理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登记时,需携带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籍人员提供:有效护照。

各类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证件、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注1:由他人代办时,在提供以上本人证件、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

注2:上述相关证件和各类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七)什么时间可以查询审核结果?如何查询?

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可于当年的4月9日9:00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在申请表页面查看审核结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可于当年的11月9日9:00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在申请表页面查看审核结果。

申请人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八)审核未通过的如何办理复核申请?

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内提交指标申请,且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于当年的4月9日至4月23日复核期间(15日内)办理复核申请,并于当年的5月25日起查看复核结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内提交指标申请,且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于当年的11月9日至11月23日期间(15日内)办理复核申请,并于当年的12月25日起查看复核结果。

申请人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查询申请表信息及审核未通过原因。

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所填报信息是否有误,如果填报有误,须在下一个申报期间进行“重新申请”操作,修改申请信息后再次提交。如确认填报无误,可根据提示的“复核流程说明”进行“申请复核”操作或携带证明材料到相关审核部门申请复核。

注1: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注2: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注3:申请人如果填报信息有误,不可在复核期间修改申请信息;可在下一个申报期间进行“重新申请”操作,修改申请信息后再次提交。

(九)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或轮候配置结果?如何查询?

5月26日上午10:00开始进行新能源指标配置,配置结束后,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查询配置结果;

6月26日和12月26日上午10:00开始进行普通指标摇号,配置结束后,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查询配置结果。

申请人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查询摇号结果,或拨打12580查询当期摇号结果。审核通过但未取得配置指标的个人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指标配置时间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公布。

(十)如何查询个人申请的有效期?

个人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申请表页面上可见关于有效期的提示信息,请仔细阅读。

申请有效期截止时,系统自动将申请再次送审,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更新。

(十一)如何打印《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指标的有效期是多长?

摇号中签或轮候取得配置指标的个人,系统自动发放《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会显示“我的指标”,可下载、打印《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查询打印。

《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有效期为12个月,确认通知书上记载有具体的截止日期。指标所有人应当在12个月的有效期内,到税务、市场监管、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购置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二手车销售发票开具、车辆登记等所有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上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三、阶梯中签率说明

(一)阶梯中签率说明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按照阶梯数设置阶梯中签率。阶梯中签率适用于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已经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变。即: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每多参加摇号6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2021年1月1日起,在以往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变的基础上,个人每多参加摇号2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具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1个阶梯数。

个人普通指标中签后失效,再次提交配置指标申请的,取得新的申请编码,摇号次数从0开始重新累计,阶梯数根据重新累计的摇号次数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阶梯数计算规则,阶梯数为1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阶梯数为2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阶梯数为3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阶梯数为4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申请人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同,其对应的摇号中签概率不同,即为:阶梯中签率。

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阶梯中签率对照表

累计参加

摇号次数 申请人 申请人

(持C5驾照)

阶梯数 中签率 阶梯数 中签率

1-2 阶梯数为1 A

(当期基准中签率) 阶梯数为2 2A

3-4 阶梯数为2 2A 阶梯数为3 3A

5-6 阶梯数为3 3A 阶梯数为4 4A

7-8 阶梯数为4 4A 阶梯数为5 5A

9-10 阶梯数为5 5A 阶梯数为6 6A

11-12 阶梯数为6 6A 阶梯数为7 7A

13-14 阶梯数为7 7A 阶梯数为8 8A

15-16 阶梯数为8 8A 阶梯数为9 9A

17-18 阶梯数为9 9A 阶梯数为10 10A

19-20 阶梯数为10 10A 阶梯数为11 11A

… … … … …

2020年12月31日以前的阶梯中签率对照表

累计参加

摇号次数 申请人

阶梯数 中签率

1-6 阶梯数为1 A

(当期基准中签率)

7-12 阶梯数为2 2A

13-18 阶梯数为3 3A

19-24 阶梯数为4 4A

25-30 阶梯数为5 5A

31-36 阶梯数为6 6A

37-42 阶梯数为7 7A

43-48 阶梯数为8 8A

49-54 阶梯数为9 9A

55-61 阶梯数为10 10A

62-68 阶梯数为11 11A

69-75 阶梯数为12 12A

76-78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进行摇号78次) 阶梯数为13 13A

注:2021年1月1日前后均参与摇号的申请人,根据以上两个表格,阶梯数、中签率分别求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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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摇号情况查询

申请人可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进入申请表页面,在申请表页面可查看累计参加摇号的次数,点击“摇号详情”可查看已参加摇号的期数。

(三)当期基准中签率

当期基准中签率=当期个人普通指标配额总数/(阶梯数为1的人数×1+阶梯数为2的人数×2+阶梯数为3的人数×3+……)

阶梯数为1的申请人,其中签率是当期基准中签率,摇号池中,该申请人的申请编码仅对应1个摇号基数序号。

阶梯数为2或2以上的申请人,其中签率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或多倍),摇号池中,该申请人的申请编码对应2个(或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当其中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该申请编码即中签。

注1:摇号程序保证每个申请编码对应的多个摇号基数序号最多只能摇中一个。

注2: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结果公示功能区点击“普通指标摇号池编码公布”,查看每期申请编码对应的摇号基数序号。

(四)摇号基数序号

摇号基数序号是摇号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由工作人员按规则为审核通过的申请编码分配的序号,形成摇号池数据库文件,并刻盘封存,将参与26日的摇号。

具体分配规则:首先,将当期所有审核通过的申请编码按从小到大的顺序分配序号;然后,第二阶梯及以上的申请编码继续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接在后面继续分配一次序号;再然后,第三阶梯及以上的申请编码继续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接在后面继续分配一次序号;以此类推。

当期摇号基数序号总数=阶梯数为1的人数×1+阶梯数为2的人数×2+阶梯数为3的人数×3+……

(五)阶梯中签率的实现

摇号程序从当期所有摇号基数序号中随机抽取中签者,高阶梯的申请编码对应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因此,其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多倍。摇号程序确保高阶梯申请编码的多个摇号基数序号最多只能摇中一个,当其中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该申请编码(对应的申请人)即中签。

(六)摇号过程的三重随机

第一重随机:

第一重随机是指:申请编码的产生是随机的。申请编码共13位,前4位是在填报申请时由系统产生的4位随机数,申请人有三次选择机会;后9位是提交申请时,由系统按申请提交时间产生的顺序号。

第二重随机:

第二重随机是指:6位种子数的产生是随机的。6位种子数的产生按时间先后依次设置了以下随机环节:

一、摇号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随机抽取10位申请人代表。

二、摇号月26日在摇号现场,首先10位申请人代表按照到场的先后顺序,依次落座在1至10号座位;由工作人员操作摇号机选取申请人代表,被抽中的申请人代表负责启动摇号机,摇号机将随机抽取摇号球,摇号球对应的数字即为随机种子数。

第三重随机:

第三重随机是指:国标“线性同余发生器”的摇号算法。该算法确保了摇号池中每个摇号基数序号的中签概率相同。经过技术方案讨论和专家论证,确定摇号算法的基础为国标《GB/T10111—2008》中的线性同余发生器。该发生器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产生随机数的方法。(参见国标GB/T10111—2008规范性附录C)。

四、申请更新指标操作说明

(一)如何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

1.限制申请更新指标的情形

个人在申请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个人需要出售、报废名下京牌小客车的,如果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发生变更,应当先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再办理出售、报废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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